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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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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0] 逾半平米招牌將須登記

 【本報訊】政府建議將面積超過零點五平方米的招牌納入登記制度。根據建議,廣告招牌的懸掛,先要由註冊承建商設計和負責維修,物主還要為招牌購買第三者保險。

 檢查樓宇安全及預防維修專責小組主管余黎青萍昨在立法會一委員會說,政府目前傾向立例規範日後新招牌的懸掛。以保障公眾的安全。屋宇署估計,現時大約有二十二萬個廣告招牌,每年的增幅超過六千個,政府建議,規定面積超過零點五平方米的招牌須要向屋宇署登記,所有新製的招牌,要有符合結構及消防安全規定的證明書,而現有的招牌,就要由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招牌承造商進行安全評核。另外,招牌物主,要為招牌購買第三者保險,及要得到樓宇業主的同意,才可以懸掛招牌。

 大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都支持政府的建議,但有多名議員提到,業主在自己屋外懸掛招牌的時候,可能阻擋到其他業主的窗門或阻礙空氣流通的情況。屋宇署署長梁展文說,招牌物主必須尋求所有可能受影響的業主的准部A才可以將招牌掛出。政府建議,登記的有效期定為三年,並且向招牌物主收取登記費,物主會有兩年的寬限期進行登記,梁展文說,當局會在法例實施後,清拆未登記的招牌,並且向物主追討有關的費用,另外亦會向沒有在招牌上展示登記號碼的物主施以定額罰款,但罰款多少,就仍然未有定論。當局會在明年年初向區議會諮詢,並且期望在明年年中之後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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