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21] 為民企發展營造環境
陳清泰
一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私人合法財產不容侵犯」的條文應進入憲法,並以這一原則修改各類相關法律、法規,消除私人投資者的後顧之憂;二是排除市場准入歧視。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民間投資天然具有自負盈虧的性質,對民營企業進入哪個市場,投資什麼項目,政府可以進行政策引導,政府應簡化手續、減少審批;三是開通融資渠道。由於種種原因,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服務於政府項目和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的融資要求,不論企業和項目如何,大多都為防範風險為由較少介入。融資渠道不暢已經成為有前景的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四是改善市場環境。在稅收、土地使用、企業開辦、進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限制;五是發展社會服務體系。民營企業的主體是中小企業,他們勢單力薄,處於弱者地位,政府的重要責任就是組織社會力量,為他們創造專業化的服務體系。
(陳清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中共十三大代表,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陳清泰是中國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的權威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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