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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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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1] 《公安條例》並不嚴苛

符志明

 日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在出席工聯會支持《公安條例》集會時,被一位老工友問及公安法立例以來,當局引用它檢控過多少人?葉太答九二年六月學聯衝擊新華社,法院曾以「參與非法集會」罪名,僅判兩名學生領袖(即現時民主黨的陶君行和前線的蔡耀昌)罰社會服務令。

 顯然,《公安條例》中的刑罰並不嚴苛,勿需修改刑事化的罰則。鐵的事實已戳穿某團體的質疑:有關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的刑罰有「過重」之嫌。

 按正常眼光看來,犯法者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處監禁五年,以及循簡單程序被定罪者可處監禁三年和罰款五千元。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除非構成罪行的行為是同類中最惡劣的,否則法院通常是不會施加最高刑罰的。回歸三年多來,公眾集會遊行至今已有六千多宗,其中不被警方同意的僅有五宗,上訴的僅只有一宗。而沒有事先按規定要求通知警方的少數集會遊行,只要完全沒有惹起事端,參與者所觸犯的罪行也只是同類中最輕微的,他們不可能被判處最高的刑罰。

 既然制定《公安條例》,欲使其中的通知規定發揮一定的效用,就必須有某種形式程序的罰則來支持實施,否則徒有虛名是不能產生阻嚇警戒作用的。

 公安法規定策劃組織公眾集會的人,事先按規定知會警方,是用法律的形式促涉及的人盡其公民的義務。因策劃者擬議中的集會遊行是香港特區基本法和《公安條例》等法律,賦予自己和所發動的參與者等人享有的權利。絕不能只享權利,不盡義務。否則,別人也照辦煮碗,有樣學樣起來,最終也使自己這部分人的權利無法享有,只有人人都從較高的境界認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須受公安法的遊戲規則所規限,絕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或游離於法律之外,否則最終令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也無法實現。

 身為立法會議員的民主黨主席李柱銘、黨鞭司徒華,以及專業示威的學聯、四五行動等少數人,他們趾高氣揚地視《公安條例》為無物,是其獨裁狂妄所致。他們只顧自己的權利,以及只想別人對自己所享權利應負其責任;但並不認識尊重別人權利的重要性,光妄然要求別人,而根本罔顧自己的義務,應如何付出去為別人。

 須明白,每一個人所享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是互為因果關係的,相輔相成的。《公安條例》對其違法者所規定的刑事化規則,正是為告誡人們不忘盡義務責任而制定,毋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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