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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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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2] 社論:重視傳媒責任 維護國家利益

 江澤民主席在澳門特區成立一周年慶祝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現代社會,傳媒對於人們的影響很大。這就要求傳媒不僅要注重新聞自由,而且也要注重社會責任,在事關澳門的繁榮穩定、國家利益和民族大義的問題上,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這段具有深刻內涵和重要指導意義的話,不僅適用於澳門,也適用於香港,值得本港新聞界深思。

 傳媒作為社會公器,承擔著重大的社會責任。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二者不是對立的,而是一致的。江澤民主席的講話首先肯定注重新聞自由。回歸三年來,香港的新聞自由有充分保障,這是港人都確認的,現在不是新聞自由少了,而是有人濫用新聞自由。

 有人認為,注重社會責任感會影響新聞自由,會影響傳媒批評和監督政府。這值得商榷。這種觀點忽視了要發揮傳媒的社會監督作用,要正確地抨擊社會落後現象和監督政府,就必須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現在有少數傳媒工作者,歪曲事實,栽贓嫁禍,故意抹黑,凡特區政府必反,掀起「倒董」浪潮,分化社會,這同負責任的監督政府的批評是有本質的區別的。這其實是公器私用,濫用新聞自由,損害香港繁榮穩定。

 西方新聞界有一句名言:「負責任的傳者是新聞自由的最佳維護者。」這同時也意味著,不顧社會責任是對新聞自由的最大損害。有人認為,越有新聞自由,就越能提高傳媒的社會責任感。這是本末倒置之談。因為新聞自由與任何自由權利一樣,並非絕對,是要受到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的約束。不顧這些約束,就可能觸犯法律,受到懲處;也可能違反操守,有傷社會風化,導致聲名狼藉,為同業不齒;還可能危害社會穩定和損害國家利益,受到公眾譴責。這些現象,在本港新聞界不乏例子,例如有傳媒因誹謗希望工程而受到法律處罰,有傳媒炮製「陳健康事件」有傷社會風化而聲名狼藉,有傳媒散佈流言引起銀行擠提而受到抨擊,有傳媒因宣揚分裂國家的言論而受到公眾強烈譴責。可見,不顧法律規範、職業操守和社會責任感的「新聞自由」,對他人、對社會、對新聞自由本身,都會造成損害。

 盧梭說:「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赫爾岑則認為:「魚生而要飛,卻無往不在水中。」可見,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任何自由,不可能是絕對的,正如魚離開了水,就沒有什麼自由可言。魚只有在水中,才有最大的自由,如福斯特所說:「魚在大海之中,大海也在魚腹之內。」

 國際人權公約和世界上釵h國家的憲法,一方面都規定了發表意見的自由,一方面又都對這種權利的行使作了限制。例如,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提到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送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但第三款又規定:「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例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可見,新聞自由並非絕對。

 值得指出的是,在事關本港繁榮穩定、國家利益和民族大義的問題上,本港大多數傳媒在一些重要事件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是值得肯定的。例如金融風暴期間國際大鱷狙擊本港金融市場,本港絕大多數傳媒都強烈譴責國際炒家掠奪港人財富的行徑,並支持特區政府入市穩定金融市場,體現了對本港繁榮穩定和港人根本利益的維護;又如,去年北約轟炸我駐南使館,本港絕大多數傳媒都憤怒抨擊這一暴行,體現了對國家利益和民族大義的維護和申張;再如,有極少數人和傳媒宣揚分裂國家的言論時,大多數傳媒亦予以反對和批評。本港大多數傳媒在上述事件中表現的社會責任感和民族感情,值得進一步發揚。

 但是,也要看到,由於種種原因,本港傳媒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操守還有待提高,整個新聞生態也有待改善,這樣,才能更積極地發揮傳媒社會公器的作用,也才能更好地維護真正的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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