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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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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2] 「過於嚴苛論」持雙重標準

黃宜弘

 中國有句成語:「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我認為,現時的《公安條例》,有備則無患,無備則有禍。這個條例符合基本法,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多年來行之有效,對維護市民權益、確保經濟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社會各界包括香港中華總商會都已就此陳述意見,今天我想著重講三點看法。

 香港被世人公認為「自由度最高」、「最有活力」的城市之一。現時的《公安條例》,不但沒有妨礙市民集會遊行的自由,而且同英國本土比較,同英國人管治香港時期比較,可以說是非常寬鬆的。就以倫敦政府在英國本土及北愛爾蘭制訂的有關條例來說,警方執法權之大,限制之嚴格,遠遠超乎香港反《公安條例》人士所能忍受的程度。我們不會忘記,英國人管治香港期間,一九九五年以前的條例,有集會遊行「一定要得到警方的牌照或批准」等規定,還有「緊急條例」(Emergency Powers Ordinance),給予港督和警方極大的特權,當時的政府可以隨時拉人,隨時封報館。這個「緊急條例」直到一九九七年才因為失去時效而不再引用。對比之下,現時《公安條例》的規定,應該說是十分溫和的。

 事實上,回歸三年多以來,警方接獲六千多宗集會遊行通知,一向遵照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在行使權力時採取客觀、寬鬆的做法,警民之間相安無事,公民權利絲毫無損,有關條例基本上「備而不用」。就算出現警方認為有需要限制的情況,警方必須說明原因;主辦者如有異議,可以向獨立的委員會提出上訴;如果上訴失敗,還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由法庭作出最後的裁決。這些措施,防止警方濫用權力,保證集會遊行自由獲得足夠的公平、公正處理。最近幾個月來,有的人把《公安條例》作為嘲弄和踐踏的對象,令人覺得他們明顯是持雙重標準,對香港安定繁榮、長治久安缺乏應有責任感。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按照某些「示威專業戶」及「造反者」的意願,任由他們在香港心臟地區隨心所欲,一哄而起,「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令市民的工作、生活受到影響,造成交通堵塞,社會失控,法治崩潰,甚至出現動亂,試問投資者怎會有信心在香港投資,香港又怎能繼續成為具有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及其他中心呢?

 有些人士熟悉司法制度,對近五十年來香港出現過的突發事件十分了解,但是,他們雖然贊成《公安條例》有必要繼續存在,卻反對其中關鍵的部分條款,包括防範性的刑事懲罰條款,顯然是疏忽或扭曲了有關條例的立法原意。我認為,事先通知的機制要發揮效用,就必須有刑事懲罰的條款來支持。如果刪除了最關鍵的刑罰條款,或只是以罰款來代替,《公安條例》就會變成毫無法律約束力和阻嚇作用的一紙空文,無法保證社會經濟活動有序運作和市民日常生活不受困擾。令人奇怪的是,在一九九五年,前立法局對《公安條例》進行檢討時,這些人從未質疑哪個條款「過於嚴苛」,未見他們向港英當局投訴哪個條款「違反人權法」。他們現在要求「全面修改」《公安條例》,刪除有關條款,是否認為在英國人管治時期,有關條款應予保留,以確保英國人的管治暢順;到了港人治港的時代,有關條款就可以刪除,讓特區政府在可能發生的惡性事故中喪失防範的機制?

 我想順便提一下,對這個涉及本港堅持法治與持續發展的焦點問題,個別傳媒、學者不顧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市民的長遠利益,散播無政府主義,醜化特區政府,製造分化對立,縱容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會。我認為這種「自毀長城」、「自取其禍」的做法,並非香港之福,亦非傳媒、學者應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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