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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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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6] 社論:傳媒怎可拒絕負起社會責任?

 回歸以來,傳媒享有的新聞自由比回歸前更多了,最近終審法院一宗判例,推翻了普通法地區幾百年的誹謗法判案準則,判處帶有惡意的評論亦可視為「誠實評論」,增加了濫用言論自由的空間,其副作用必然引起不負責任的言論泛濫。市民越來越發現,只講新聞自由,不講新聞工作者的社會責任的傾向越來越明顯。

 某記者團體在這方面越走越遠,它把江主席「傳媒不僅要注重新聞自由,而且也要注重社會責任」的講話歪曲為「只竟q旦|德,不釦撋�不麥膳u話」,「一國兩制受到干預」云云。這是記者組織公開拒絕承擔社會責任的典型。江主席從來沒有要求「只竟q旦|德」,「不釦撋�不麥膳u話」,他對記者談話時,恰恰指出:「當然不是說你因為要對社會負責,就沒有了新聞自由。」記者團體負責人對此講話置若罔聞,嚴重違反了新聞工作者客觀反映和報道事實的專業操守。六百萬港人都在電視上看到的事實,尚且可以歪曲,群眾看不到的事件,什麼報道不可以捏造出來?難怪該團體可以指鹿為馬,顛倒黑白,明明十一份綜合報章參加報業評議會,五家沒有參加,它卻說成是評議會僅屬「少數」,卻「要大多數服從」。

 最近,香港報業評議會舉行座談會,八個教育團體發表了對某些傳媒經常作錯誤報道的批評,這個記者團體負責人不是聞過則喜,採取反省的態度,反而質問:「證據何在?這有科學性調查作為支持嗎?」難道該團體不知道行業內「作古仔」的風氣,不知道支票新聞泛濫成風?陳健康嫖妓新聞,傳媒可以道歉,道歉之後,好像領了牌照,可以錯完又錯,你奈我何?至於誹謗名人而引起的訴訟又有多少?由於不負責任的錯誤報道,累到法院浪費人力物力,解散陪審團重審的案件又是否證據?

 報評會要求立法賦予有限度免責任條款,可以點名譴責不能自律的報章。某記者團體負責人立即極力反對,提出了「新聞並非真理」、「盡信報紙不如無報紙」、「讀者應以批判角度來讀報」。這番話,可謂夫子自道,不管新聞是假是劣,對社會危害多大,評議會都不能對專門刊登的假消息進行批評。他們的立場是,傳媒刊假消息,危害社會和國家利益,是天然的,讀者不信報紙就行了。這正如說:儘管假藥泛濫,危害市民健康和生命,市民不相信藥物能治病就行了那樣荒謬。

 傳媒是社會公器,每天的報道都影響市民的道德、利益、安全。不負責任亂指銀行財政不穩,會引起銀行擠提;不負責任捏造政治事件,會引起政潮;煽腥色會使青少年身心受毒害。傳媒每天都干預、影響社會,社會當然要求傳媒對社會負起責任,新聞要準確,言論不能導人於淫邪、不能破壞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有權利,就要有責任,這是平衡和約束的需要。政治權力需受約束,故有立法會和法院之設。絕對而不受約束的新聞權力,是腐敗的權力,必對社會帶來危害。某記者團體說:「傳媒報道虛假消息,只要讀者不買其報紙就可抵制。」這是偽善的言論。誰來告訴讀者哪一條消息是虛假並危害社會?當評議會欲發揮這個作用,該團體立即連傳媒接受報評會監督也要反對,為濫用新聞自由張目。某些傳媒工作者不承擔社會責任立場,不是值得人們嚴重關注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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