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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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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7] 講師胡鬧 罔顧法律

趙 彤

 以「豬狗」的罵詞侮辱政府官員的講師,受到了社會人士的廣泛批評。作為講師,應是追求學問、守法知禮,為人師表,作學生楷模,但某講師出言猥瑣粗魯,如同流氓,不學無術,有辱斯文,徒然誤人子弟而已。如果學生追隨如此德行的講師,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將來將會沾染不少道德和治學的惡習。

 講師罵人出醜之後,仍不自省,繼續死雞撐飯說A在某報撰文,繼續罵支持保留《公安條例》的市民是「愚民」,罵高官「惡行」、「專制和野蠻」。講師振振有詞說:「為何對和平之遊行集會要施以審批、甚至施以重刑呢?我們理解傷人罪會判最高入獄三年,遊行集會中非法藏械要判兩年,但未經批准之遊行集會的傷害在哪�堙A要判入獄五年?」這是無視《公安條例》的清晰條文的胡鬧指控。《公安條例》十七A之1A已列明,一般違反遊行事先要通知的規定而明知故犯遊行,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講師未看條文,而亂下結論,十分不負責任。《公安條例》判監五年的罪行另有所指,十七A之2和3清楚地指出:a警務處長已對遊行路線、時間作出了規定,而遊行者故意違犯,在公眾聚集時,有三人或多於三人拒絕了警務處長有關禁制違犯警方規定的遊行為目的的命令。b有人持攻擊性武器參與遊行,聚集時有三人或三人以上成員,在警方發出命令禁止持攻擊性武器之後,仍拒絕服從有關命令。c遊行已失控,破壞了社會安寧,警務人員和督察級以上警務人員可以在現場阻止、停止和解散遊行,如不服從可以使用武力,並可封閉一些地區、道路以防止可能再度舉行集會,仍然有人違紀。d香港境內已出現癱瘓之非常情況,為防止騷擾公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禁止在香港任何地方舉行集會,仍有三人或以上拒絕服從,他們已知道繼續集會是非法的,仍然組織和參與非法集會。那麼,上述四種情況,會受到檢控,最高刑罰是五年。這四種情況,已到癱瘓社會之地步,而且對社會安全構成危害。例如西雅圖世貿會議期間因遊行而演變為騷亂,人人都可以在電視中看到其嚴重性。五六年、六五年、八九年香港都出現過遊行集會演變為騷亂,出現人命死傷,這些危害整個社會範圍,破壞人命和財物安全的騷動,要不要用高於一般傷人案的刑罰呢?一般傷人案只是少數對象受害,最高刑罰三年,而騷亂是整個社會受害,最高刑罰是五年,也是合適的。

 作為講師,為何隱瞞和忽視這些刑罰所針對的嚴重罪行程度,故意誤導公眾?這是講道理的態度嗎?

 如果講師連《公安條例》也沒有看過,就胡說八道,就可見治學態度很差,不學無術了。

 所有西方國家都有控制騷亂的法例,為什麼香港卻被指專制野蠻?講師是否持雙重標準?講師還質問:「《公安條例》與蘭桂坊何干?政府不應刑事化懲罰未能七日前通知者。」七天來不及通知,不會被判監五年,以前的判例也只是判從事社會服務若干小時。只有惡性癱瘓社會的行為,才會判較高的刑罰。狹窄的地方、節日人流擠擁的地方,根本不應舉行遊行,所以才要預先通知的制度,葉劉淑儀提到蘭桂坊慘劇,引證高危地點不可胡亂遊行,免傷及無辜。何以講師連這樣的智力也沒有?講師是否不懂作橫向比較和是非判斷,不想分析問題?若如此素質的人,也可以當講師支取高薪,香港納稅人的錢就花得太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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