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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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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9] 二手樓賣方須附詳盡資料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建議:在二手住宅樓宇買賣中,賣方應向買家提供一份「賣方資料表格」,向買家提供出售面積、管理費金額、有關設施的供應等物業的詳細資料,以加強對二手樓買家的保障。小組建議當局同時設立中央資料系統,鼓勵以市場力量推動有關做法成為市場慣例。他們認為政府應監察計劃的發展,在有必要時始透過立法強制實施。

加強對買家保障

 法改會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及簽約前事宜諮詢文件》,在記者會上,小組主席黃英豪、委員李景勳及秘書梁滿強介紹文件中各項有關建議。

 黃英豪指出:香港現行法例對二手住宅樓宇買家的保障仍然不足;一直以來,由於二手住宅樓宇買賣中賣方主要屬個人身份,鮮有向買家提供售樓說明書,因此買家難以掌握即將購下的物業的重要資料,例如是否有僭建物、單位的實用面積等;直到簽署臨時賣買合約時,買家才能夠得到這些資料,對買家的幫助不大;如買家一時不察簽下了協議,其後發覺資料出現錯誤令買家有所損失時,要再進行追討是十分困難的。

 為加強對買家的保障,小組在參考過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經驗後,建議將「賣方資料表格」引進二手市場已建成住宅物業的銷售內。所謂「賣方資料表格」,是賣主須向買家提供有關物業的詳細資料,包括物業的擁有權及產權負擔、總計面積、是否有增建部分等。這樣,二手樓宇買家便有多一重的保障。同時,資料的提供越多越清晰,發生誤會及糾紛的機會便會越少,小組相信措施如得到落實,有關的法律糾紛相信會減少。

政府目前不宜早介入

 黃英豪指出:賣方是業權所有人,因此建議由業主負責提供有關資料的要求是合理的,在這方面,賣方所委託的物業代理應可處理這方面的工作,因此措施倘得到落實對賣方造成的負擔應不會太大。

 小組認為有關措施應透過市場力量推動實施,逐步發展成為市場慣例,政府不宜過早介入;正如現時物業買賣採用的臨時買賣合約是十年前開始由業界發展推動一樣。由於香港的物業市場是買方市場,小組相信能夠提供「賣方資料表格」的會佔有相對的優勢,這種市場會促使其他本來採觀望甚至抗拒態度者跟隨。當然,政府必須推行相應的鼓勵及協調措施,例如設立中央資料庫等。

 不過,小組也認為在計劃推出後,政府應進行階段性的監察,如果發現在一段時間後有關計劃仍未能成為市場的慣例,當局便應訂立法例,強制賣方必須向買家提供「賣家資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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