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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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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9] 三日冷靜期 買家可悔約

 【本報訊】為加強對住宅樓宇買家的保障,法律改革委員會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建議在所有已建成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中,訂明容雀R家在簽約後的三天「冷靜期」內,可撤銷有關的協議。如果買家在視察過該樓宇的情況後才簽約,賣家可沒收臨時訂金或一筆相等於樓價百分之五的款項。不過,有關建議可能只適用於部分樓宇。

也可沒收5%樓價款

 法改會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主席黃英豪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目前進行樓宇買賣時,買賣雙方都會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如果買方撤銷協議,根據香港現行樓宇交易「必買必賣」的法規是,有關人士不但會被沒收訂金,還可能會被賣方追討賠償。

 小組認為臨時買賣合約,是在未經律師審儔M提供意見的情況下簽訂,因此其中的條款可能不符買家的最佳利益;同時,在實際上也有不少首次置業的人士,可能基於一時衝動簽下臨時買賣合約,後來卻發現在財政上無法承擔;較常見的例子如在購買已經有二、三十年歷史的舊式樓宇時,因為銀行的審慎態度而借不到足夠的貸款,買家便不得不撤銷協議,結果買家不但喪失訂金,還可能要對賣方作出賠償。

 因此,小組在參考澳洲的經驗後,建議在所有一手或二手的住宅樓宇買賣中引入「冷靜期」措施:透過訂立法例將買賣雙方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到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前的三個工作天定為「冷靜期」,讓買家查核資金供應或進行物業查冊,以決定是否繼續進行交易;期間,買家有權撤銷有關的臨時買賣協議。

一手樓悔約不可沒收訂金

 考慮到設立「冷靜期」可能會助長投機買賣活動,小組建議應同時立法,規定賣方有權沒收解約的買家一筆相等於樓價百分之五的款項或臨時訂金,以金額較低者為準。同時,買家在「冷靜期」內也無權將有關物業轉售。

 在涉及一手樓宇買賣時,小組建議更進一步:在一手樓宇買賣中,買家很多時只能看「示範單位」而不是實際購買的單位,對買家的保障並不足夠;因此小組建議如果買家在簽訂協議前並無視察該單位的權利,則買家在「冷靜期」內選擇取消交易,則賣家無權沒收其訂金,除非賣方已向買家提供該項權利而買家選擇放棄則不在此限。

 另外,小組又建議規定售樓說明書必須於發售時開始提供,而所有資料都必須準確無誤;應統一出建築面積的定義,最終目標是採用出售面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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