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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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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2] 律政司解釋不起訴潘阮原因

 【本報訊】律政司表示當局不提證據檢控潘啟迪及阮家輝,完全符合當局一貫的檢控政策。過去三年,共有二百三十五名被控店舖盜竊及十九名被控藏有受管制藥物的人士獲不提證據起訴准予簽保。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解釋

 就備受關注的潘啟迪竊書案及阮家輝藏毒案,律政司昨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解釋。文件指出,根據當局一貫的檢控政策,檢控人員必須考慮檢控的結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性和法庭極可能判處的刑罰不相稱,此外亦應了解可使罪責減輕的情況。受害人的看法,以及疑犯的態度,兩者都必須予以考慮的。檢控人員應考慮疑犯的品格和犯罪記錄,推斷他犯案是否只是一時行差踏錯,還是很有可能會一犯再犯。如果疑犯於犯案時精神紊亂,對他提出檢控似乎並不恰當。若罪行已失時效或檢控當局長期無理拖延,不對疑犯進行檢控可能是明智的做法。如果違法行為屬於技術違規,進行檢控對公眾利益可能並無好處。瑣細的違法行為似乎不值得為之虛耗檢控資源。除了進行檢控外,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法以及其成效如何,也是須予考慮的。

指潘當時精神錯亂阮品格良好

 潘啟迪一案,潘氏被控盜竊罪和襲擊他人罪,但控方得到一些醫療證據,顯示在事件發生時,被告精神錯亂,因而毋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控方於是不提證據起訴。

 在過去三年被控盜竊罪(店舖盜竊)的人,有二百三十五人獲不提證據起訴而准予簽保。

 在阮家輝一案中,控方不提證據起訴一名被控管有兩片「忘我」片劑的學生。在該名學生的律師向控方質疑是否適宜提出檢控後,律政司委聘一名富經驗的私人執業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該名大律師認為若對該名一向品格良好的學生提出檢控,對他造成的後果會過分嚴重。該名大律師又認為提出檢控的結果,將會與該項罪行的嚴重性及法庭極可能判處刑罰不相稱。雖然該名大律師知道非法管有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但他根據案情斷定本案並非此類案件中特別嚴重的一宗。他又指出,雖然他知道被告的父親身份顯赫,但他在提供意見時並沒有考慮這一點。他認為雖然被告父親的身份不應視為一個對他有利的因素,但同樣亦不應對他構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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