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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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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3] 律政司就一廣告作澄清

 【本報訊】律政司就「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支持者」昨在報章刊登廣告一事發表聲明,澄清指文中所提內容與事實不符。

 律政司昨日發表的聲明指出,「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支持者」今日(一月十二日)在報章刊登廣告,文中提及劉慧卿於一九九七年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新華社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專員並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將該個案交給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處理。但「司長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決定不起訴新華社。」律政司認為此與事實不符,玆以澄清。聲明表示,律政司司長從未說過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不起訴新華社。她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談及有關不起訴新華社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一事,當時她指出因為不披露檢控決定原因的政策,香港和其他採用普通法的地區奉行多年,所以她不能解釋作出有關決定的原因,從而平息猜測。她並說,她不會純粹因為毫無根據的猜測而背棄這個原則。她認為這樣做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會令這個原則給予疑犯的保障被逐漸削弱。但她重申在這宗案件達至的決定,是嚴格遵守既定的檢控政策,而且絕無偏私。因此廣告所說「司長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決定不起訴新華社。」不符事實,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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