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13] 特首選舉早有適用條例
【本報訊】政制事務局日前以書面回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指出在制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之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是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的。
文件中清楚列明,在未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在去年三月三日生效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這一點在該條例已有明確規定。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舞弊及非法行為所包括的範圍相當廣泛。其中部分屬一般性質,可在選舉前或選舉期間發生。例如:
(a)賄賂候選人和準候選人;
(b)賄賂選民;
(c)對候選人和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和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
(d)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
(e)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飲食或娛樂。
而條例中的一些重要用語,如「候選人」、「選舉」和「選民」等,也是取其廣義,故條例生效時已經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
再者,有些舞弊和非法行為更是明確地與行政長官選舉程序有關,如污損或銷毀提名書;銷毀或污損選票;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以及在選舉結果刊憲後的三十天屆滿之前未能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但由於這些條文關乎行政長官選舉的程序或選舉期間的專用印刷物,因此,要到有關制定程序和規定印刷物的立法建議實施後,條文才能有效地適用。不過,預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將於不久後制定,應可補其不足。
另外,政制事務局於文件中亦重申,如無令人信服的反對論據,局方將依基本法,以二○○○年七月成立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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