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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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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03] 商人藏象牙及羚羊筆罪成

 【本報訊】一名商人較早前在裁判署被法官裁定兩項管有高度瀕危動物罪名成立,包括四十九件象牙製成品及兩支聲稱是羚羊角製成的筆桿,判罰四千五百元,被告不服原判,昨日向高院上訴法庭要求推翻原判及減刑,法官聆畢後駁回上訴人的推翻原判,罰款則由四千五百元減至三千五百元。

 法官在駁回其上訴時指出,九九年六月三日漁農署一名女職員前往九龍亞皆老街皆旺商場調查一間名為「洛陽軒」的店舖,目的是查看該處是否有出售高度瀕危動物的製成品,商人先後向女職員介紹上述物品,結果被揭發,他上訴理由指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專家證供,及上述物品是他在一九七三年前作為收藏用途,法官指出控方專家有充分資格,而且基於法例第2B節,任何人只須要聲稱該等物件是瀕危動物製成品便足以構成控罪,此項法例的立法原意是要打擊一部分無良商人,為了增加銷路和提高產品價錢,對顧客訛稱貨品是含有瀕危動物製品,當被檢控卻辯稱貨品並無含有任何受保護動物的製品,藉此逃避法律責任,故原判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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