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03] 經營無牌賓館 男子罰萬五元
【本報訊】一名男子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理一間無牌賓館,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巡查元朗青山道一個單位時,發現其為一間無牌賓館。單位內一名男子承認負責管理該賓館。他其後因此被檢控觸犯《旅館業條例》第五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無牌經營賓館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採取行動,確保所有賓館符合樓宇結構及防火安全標準,並已獲發牌照,以保障光顧這些處所的顧客的安全。他並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賓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七四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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