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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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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06] 警方不再披露受害人資料

 【本報訊】警方自即日起不會再向傳媒披露涉案的受害人的姓氏或部分名字。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黃敦義昨晚稱,警方是根據警隊條例第十條,收集個人資料以執行他們的法定任務。警方在使用有關資料時,須符合保護資料原則第三條,確保資料只用於原先收集資料時的目的。警方參考法律意見後,認為將受害人個人資料發放給傳媒,是有違上述原則。

 至於有關案件之資料如受害人的年齡及性別,案發之時間、日期及地點,使用武器種類及被竊物件的簡述等均不是私人資料,將一如以往在不影響後來進行的刑事程序的情況下發放給各傳媒。

 記者協會昨發表聲明,反對警方的新做法。記協表示,警方此舉會大大破壞傳媒報道事件的全面性,剝削讀者的知情權,記協認為,警方新政策是對「個人資料」一詞有所誤解,該會指警方原有政策是向傳媒發放案件受害人或疑犯的部分姓名資料,這樣可以大大減低公眾對含糊報道可能引起的誤會。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畟唹蚖{為,警方以往只是向傳媒發放案件中事主或疑犯的部分姓名資料,已經在保障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取得平衡。

 他說,如果以往做法沒有違反法律,根本毋須改變;若果需要考慮如何取得平衡,警方就要事先與傳媒及有關方面討論,否則在新政策下,警方不再向傳媒披露部分個人資料,將影響公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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