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2-13] 突發新聞:綁架張艾嘉子三犯囚10至12年
【本報訊】綁架張艾嘉九歲兒子勒索贖金案,昨日在高院法官重判次被告入獄十二年,首及第三被告均入獄十年。法官判案時指出:次被告早有計劃進行今次行動,曾經多次在現場視察。擄人綁架案是邪惡罪行。事關被綁架者可能會遇害,他們家人受驚,故在八二年當局修例,綁架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次被告為主謀,倘事成他佔贖金一半,另一半則由其他兩被告平分。受害男童只有九歲,他被拘留六日,肯定留下難忘的陰影,雖然三名被告年輕,但本案十分嚴重,判刑如上。
被告:(一)梁文廣,二十二歲;(二)曾耀東,二十歲;(三)袁理文,二十歲,同被控於去年七月六日強行帶走九歲,姓王男童,意圖索取贖金。
案情透露:案發日早上七時二十分,男童由男菲傭駕駛私家車由西貢寓所送返學校,途中被一輛私家車截停,三名男子蒙面落車,其中兩人持槍一人持鐵鎚行近,一人用槍指住司機心口,及給他一張紙,內寫不要報警,交給僱主,菲傭立即將車駛回寓所,告知男童家人兒子被綁架,男童家人報警求助。
警方派出探員前往寓所內安裝錄音機,警方在七月六日至十一日期間共收十五個勒索電話,初時要一千五百萬元贖金,其後減至八百萬元。警方偵查有關電話來源,結果在七月十二日派出探員前往九龍麗東酒店一帶埋伏,不久,見有兩名男子落車,分別是首及次被告,兩人進入酒店,探員跟蹤見首被告進入一房間,不久,首被告同第三被告一同離開,第三被告攜帶一個大行李�c,探員即即表露身份,將首及第三被告制服。探員打開行李�c,發現內藏男童,當時男童雙眼被蒙住,身體無任何傷痕,在私家車內拘捕次被告,三名被告帶署問話,首被告指出,他們綁架男童後,先後住過三間酒店,首及第三被告分別指是受次被告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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