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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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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15] 食環署長將可封閉無牌食店

 【本報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二○○一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有關草案旨在加快封閉不宜獲發牌的及對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危害的食店/食物工場,當局將於本月二十八日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本月28日提交立會審議

 環境食物局發言人昨日說:「為了更有效解決無牌食店/食物工場的問題,有關條例的增訂條文賦權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署長無須先行申請禁止令,便可直接向法庭申請封閉令。」

 發言人強調:「根據建議的新安排,我們預計封閉無牌食店/食物工場所需的時間,會因此由九個月大幅減至一個半月。」

 如果有關的無牌食店/食物工場已停止營業,或已提交牌照申請並符合所有發牌條件,則食環署署長、有關業主或佔用人便可以向法庭申請撤銷對該處所的封閉令。為加強管制不合衛生的食店/食物工場,政府建議在有關條例下增訂條文,賦權食環署署長可基於食物安全的理由,暫時封閉對健康構成即時危害的食店/食物工場。

 食環署署長為保障食物安全和公眾健康親自行使這項權力;而不會把這權力授予他人。

可七天內上訴反對署長決定

 他說:「任何人如對署長所發出的封閉令感到受屈,可在七天內向法庭提出上訴,反對署長的決定。」

 《二○○一年公眾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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