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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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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16] 樓上漏水賠38萬

 【本報訊】一名業主,因其樓上單位長期漏水,對方一直無誠意去解決這個問題,乃入稟高院要求索償及要求法官頒發強制令禁止樓上再漏水,法官聆畢將案押候至昨日,裁定原訴人勝訴,可獲賠償三十八萬八千七百元,及強制令兼得堂費。

 法官在判詞指出,原訴人經提出足夠證據來證明漏水源頭,是來自答辯人的樓宇,他卻是一個不可靠的證人。

 原訴人金佳旺有限公司,答辯人麥平堯。

 原訴人業主脫學明,在九四年及九五年,以公司名義購入何文田巴富花園7C一單位,入伙前開始裝修,已發現廚房及浴室嚴重滲水,多年來反覆交涉,除廚房外,其他地方全無改善,他指答辯人的8C單位在九六年曾大規模裝修後,漏水漸趨嚴重,引致他單位電線喉管滲水,令電流短路經常停電,其後住所在裝修工程期間,要入住酒店,裝修費估計二十五萬二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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