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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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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06] 莊案政府促終院提請釋法

 【本報訊】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在港所生子女,根據《基本法》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決定此一重要原則的「莊豐源案」昨日正式於特區終審法院開審。政府代表律師指是案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故建議特區終院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有關條文作出解釋。

莊童未出庭其祖父父親到場旁聽

 現年三歲半的莊豐源的父母均為內地居民,莊母於九七年九月持雙程證來港期間誕下莊童;後其祖父莊曜誠要求入境處給予莊童居港權不果,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結果兩度勝訴;特區政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日正式開審。莊曜誠及不願透露姓名的莊父昨晨在親友陪同下到法院旁聽,正在上幼稚園的莊童則未有到場。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在陳詞時表示:代表莊童的律師指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有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均可享有居港權,因此莊童父母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但莊童根據有關條款應享有居港權。霍兆剛認為這樣的演繹並不正確,《基本法》的條款不應單從其字眼上去理解,而應從《基本法》整體內容去考慮。首先,限制內地居民進入香港,一直是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政策,這成為了《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處理有關居港權問題的原則。他指出:有關條款源自八四年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四章,在界定誰擁有居港權的同時,也指明內地居民來港定居必須經過內地有關部門的批准;而在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就人大常委會釋法所作的說明中,也重申了有關條款的立法原意,是為了防止內地人口大量湧入香港,以利於維護香港長期的繁榮穩定;這是第二十四條的一個基本原則。

持雙程證者港生子女不能享居港權

 他指倘容釩驩驧{證來港探親到海洋公園遊玩的人士所生的子女便能享有居港權,勢將鼓勵非法入境及逾期居留行為,甚至引發偷渡危機;不法分子也會利用這機會從中得益。霍兆剛又提出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而且獲全國人大接納通過的報告中,已清楚指出有關的《基本法》條款不適用於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人士在港所生的子女。他認為在人大釋法事件中,人大常委會已經清楚確立了籌委會報告在反映《基本法》條款的立法原意上的權威地位,因此特區法院在處理是案時,不應忽略籌委會有關的意見。

 他引用吳建璠等原《基本法》草委的意見,也追溯了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正是控制內地人來港定居的數目;同時,吳氏在文章中也指出籌委會的有關報告反映了有關條款的立法原意。

 霍兆剛表示《基本法》是一條全國性法例,如果一條條款竟然出現兩種不同的解釋,對「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因此,在香港新憲制架構中,《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便提供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某些條文作出解釋。他認為是案符合一五八條中的有關規定,包括是案的判決將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且有關問題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等,因此終院應考慮就有關條款尋求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聆訊今日繼續,霍兆剛會繼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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