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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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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07] 差估署有權依例徵地租

 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包括九大地產商在內的五十九間公司,需要為未發展的地盤繳交地租,終審法院的裁決指出,差餉物業估價署有權根據地租規則,向任何狀況的土地包括未發展、發展中及已發展的土地徵收地租,期間會考慮土地的發展日期,以及日後可能會出現的租用用途。

 九大地產商包括:長實、新鴻基、恆基、恆隆、信和、太古、南豐、會德豐及華懋等旗下五十九間公司。他們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向一些未發展的地盤,發出地租通知書,涉及五十九個地盤,合共三億五千萬地租,他們認為未發展土地,未有收益,不應繳交地租。

 此案的爭論點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是否有權按照地租條例釐訂差餉,根據判決書,終審庭法官認為差估署署長為了制定政府的應課租金金額,署長是有權按照地租條例釐訂差餉,因是之故,上訴庭裁定有關的地租條例亦無違反基本法。

 九九年三月,土地審裁處裁定九大地產商敗訴,政府有權向地盤徵收地租。當日的法官書面判詞指出,法例賦予政府權力,差餉物業估價署可釐定地盤的應課差餉租值,然後徵收地租。不過,政府釐定應課差餉租值時不考慮地盤的實際狀況,便要提出證據證明其計算方法的準則。

 九九年十一月,九大地產商不滿結果,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九九年十二月裁定,空置地盤並未為業主帶來得益,所以沒有應課差餉租值,地租只是象徵式或零。政府因而提出今次的興訟。

 終審法院裁定九個地產商,需要為未發展的地盤繳交地租。終審法院的裁決指出,差餉物業估價署有權根據地租規則,向任何狀況的土地,徵收地租,期間會考慮土地的發展日期,以及日後可能會出現租用用途。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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