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07] 涉劫陰司路一技工脫罪
【本報訊】涉嫌偷陪葬品案,昨日在區院續訊,控方證供已完畢,法官裁定第七被告劉達豪(高級技工)之兩項索取及收受利益罪名無須答辯,判他無罪,當庭釋放,其他六名被告則續訊。
由首被告邵日享登證人台自辯,指出呈堂之五件證物,是他在廉署人員搜屋時由他交出來,其中四件是在歌連臣角火葬場的垃圾站拾來的。
聆訊未畢,押候至今日續訊。
首被告自辯時稱,呈堂之五件證物包括一雙皮鞋、一副眼鏡、一個掛鉤、一枝西式棺材扶手,及一個二胡,是在廉署人員搜屋時,由他交出來的。除扶手外均是在垃圾站拾回來,部分是死者家屬自行棄置在垃圾站,部分是家屬放在棺面,一起被升到爐房後,因為有膠質,如皮鞋、膠袋之類,燃燒會搶火,所以要拿起放入爐旁垃圾筒,事後再拿去垃圾房,他之所以拾來這些物件,是當垃圾,沒有物主,不會有價值,倘與棺同燒,試過搶火,他的手曾被灼傷,有同事曾被燒去眼眉、頭髮。但他沒有向死者家屬勸喻不要放物品在棺面,因為沒有機會與死者家屬接觸。至於仵工亦好難做,有時會應主家要求,將物件放棺面一起升上來爐房。首被告認曾向廉署人員認將物據為己有,並沒有不妥,因物件表面看來是被棄置出來的廢物,至於棺材扶手,因燃燒後有黏問題,所以拆出來,而二胡是垃圾站撿來,他想學拉,眼鏡則拾來看細字,首被告否認姓李證人指他曾開棺木的說法,李指九五年一月十日見他開棺木,他當日是放假,無理由返回歌連臣角,他住在粉嶺,來回車錢要三至四十元。又否認李見到他曾摸過死者屍體(指與死者握手),因他以前是做仵工的,知道屍體有細菌,接觸屍體要戴手套,事後又要消毒,歌連臣角沒有消毒設施,所以他不會接觸屍體,首被告否認自己曾開棺木或協助他人開棺木及見到有任何被告開棺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