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06] 新例禁影印矯枉過正
新版權條例中最引人爭議的問題,是對有關複印版權物的規定:根據新例規定,教師基於教學需要而將書本或報章大量影印給學生;未獲授權者在辦公室內複印少量報章或雜誌,可能均觸犯法例。對於這樣嚴苛的規定,香港總商會及教育界均提出了批評。
有關複印版權物的規定,引起教育界不少的批評,認為會影響教學活動,因為新例的規定對複印教材、播放影音節目、使用教學軟件以至下載互聯網上的資料等方面,都有限制,教師可謂「動輒得咎」;雖然條例給予一定程度的豁免,但其中仍有不少含糊之處,例如何謂「合理範圍內」便可以有不同理解;由於觸犯新例者須面對刑事檢控,因此教師感到不知所措是正常的反應:有小學校長便因此而限制教師影印教材,停止在校內播放新聞節目,又不再在網上下載資料,令教師的教學和學生學習,均造成了一定妨礙。
資訊科技先導學校之一的培正中學,其副校長葉賜添便批評新例矯枉過正,令學校被迫退回沒有網絡的年代;過去,該校教師會使用坊間材料製作教材,載於校內的內聯網上供教師和學生參鴃F但在新例下,該校只有關閉內聯網。他形容這對教學的影響,仿如由駕駛先進跑車退回使用「老爺車」一樣。
這項新規定不但困擾教育工作者,連商界人士也大有意見。香港總商會總裁翁以登便批評根據新例規定,一個人只因在辦公室內複印一篇報章或雜誌的文稿,便已經有盜版之嫌,可能會面對刑事起訴,這根本有違常理;他們要求政府撤銷有關的規定。
不過,當局在這方面的態度強硬,指政府在詮釋版權條例時,電腦軟件與印刷傳媒應「一視同仁」,但同時卻又呼籲傳媒設立寬限期,期間暫不起訴複印報章的市民及機構;當局又強調條例已有足夠靈活性讓正常教學活動的複印行為得到豁免;教育署也就此向各學校發出指引,就書籍或報章影印、借器炷挴]書籍和電腦光碟、以及從互聯網下載文章、圖片等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正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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