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06] 彈性處理《版權條例》實施
《版權條例》四月一日開始實施,但由於香港整體社會對《版權條例》的廣泛影響和衝擊估計不足,在執法落實方面出現不少問題。這些問題包括:一、中小企業對增購正版電腦軟件經濟負擔沉重,有些中小企業因軟件「賣斷市」而無法運作,本港軟件價格提高,比美國貴一倍。二、複印報章的技術問題未有解決,嚴重阻礙了學校的教學、企業行政人員了解政經情況的效率。三、觸犯法例與不觸犯法例的界限不清楚,灰色地帶很多,隨時會有市民墮入法網。法例違背了普通法「無罪推定」的原則,不是由控方舉證被告有心侵權,而是要由被檢控人士證明自己合法使用軟件的不同版本,要用家去協助軟件商維護版權,使用者要隨時保留發票收據、不同版本的標誌、資方與員方簽署的合法使用證明書,否則便算犯刑事罪。
每一個法例出台,必須普及宣傳,使法例可以執行,從而提高法律的權威性。《版權條例》實施之第一日,便發覺難以執法,以致「有法不能依」、「執法不能嚴」。這種情況的出現,同立法操之過急,不分情況一刀切有關。特別是以民主黨單仲偕為首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在審查法案時不細緻,草率地只開三次會便了事,只考慮美國軟件商利益,沒有站在社會公眾利益和實際運作角度考慮問題,對不合理的條文作出應有的修訂,以致後患不少,令市民怨聲載道。
保護知識版權是文明社會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如果放任盜竊版權,無疑是鼓勵不勞而獲,踐踏發明權,必然窒礙香港向知識經濟過渡,不利香港的經濟繁榮。但是,如果只照顧軟件商的單方面利益,不考慮公眾利益,不考慮平衡社會承受能力,實際上助長了壟斷。香港政府部門沒有採取措施安排其他軟件或同類產品參與競爭,結果是消費者或生產者任由宰割,付出香港難以承擔的成本,影響經濟復甦,香港企業經營困難。改革不宜操之過急,如果能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及早引入競爭機制,向中小企業介紹低廉的代用軟件,香港執行《版權條例》的過程便會順利得多。
《版權條例》有些條文亦未有考慮學校推廣科技文化教育、公民教育的需要。教師為了提高學生關心文化、時事和國情的興趣,會將報刊的內容影印,向學生講解。有些企業和機構也為了節省員工的時間,會將時事、政府公布的法律、對某些行業服務態度的批評,影印供員工參考。在高度發達的大都會,加速公共資訊傳播,對提高學生和員工質素有利,對知識流通有利。但是,《版權條例》卻將影印報章列為刑事罪行,以致學校、公共機構、市民的正常資訊流通渠道受阻,如果每人分頭自行剪報,形成大量重複勞動,又不環保。一份幾磅重的報紙,如果只剪取一篇文章,是何等浪費?
看來,《版權條例》從立法到實施都有不周之處,現在訂出緩衝期,讓機構、商店、學校、市民有充分時間適應新例,是必要的。複印報刊問題牽涉頗廣,報界須花四、五個月才可以成立處理版權的收費機構,同時,對於不牟利目的或教育目的影印報刊,報界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處理,有些低收費,有些豁免收費,以免窒礙社會的整體工作效率和訊息流動速度。對不妥善的法例條文,應有補救機制,或者修訂,或者將有些條文備而不用,政府有關部門和立法會的議員值得徇眾意而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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