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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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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11] 影印報紙會否觸犯法例?

 《二○○○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自四月一日生效以來,批評存疑之聲不斷,尤其是影印剪報的問題。在中小企業搶購軟件、商會力求豁免機構影印剪報的爭議中,商業軟件聯盟及十一家報館承諾於五月前不會提出刑事投訴,令該條例在效力方面「變相」增加一個月的寬限期。

 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就加強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徵詢公眾意見,並於二○○○年六月對《版權條例》及《防止盜用版權條例》進行修訂,獲立法會通過。其立法目的清楚表明是為了打擊機構侵犯版權活動。

機構影印報章屬犯罪

 原來的《版權條例》已有機構侵犯版權施加刑事制裁的規定,罰則是每份侵權的複製品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版權擁有人還可申請強制令及交付令,要求作出損害賠償和交出所得利潤。在修訂條例中,規定任何人如在交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又或在與交易或業務有關的情況下,管有(possessing)侵犯版權的複製品,即屬犯罪。換言之,即使沒有售賣或經營侵犯版權的複製品,已屬犯罪。

 法例定義的版權與報紙有關的條文包括「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版權作品(copyright wook)是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在政府就遵守修訂的法例提供的具體指引中亦指「除非得到有關版權擁有人的野i,切勿在業務上使用複印的書籍、雜誌和報紙。顯然,機構影印剪存報紙的行為是被納入刑事制裁的。

政府新聞處影響最大

 所謂「機構」的行為的界定,對政府新聞處、機構的資訊研究部門影響最大,一些機構過往只需剪輯一份新聞剪報,再傳真或影印予其他部門,但在新修訂法例下是違法的。法例是不容釵b未得版權持有人同意前,管有複製的報章。如果存有大量四月一日前的剪報並不算違法,只是不能再影印複製而已。或者可以撮要的方式作機構內部傳遞訊息和溝通之用。影印報紙只是複製的其中一種方式,複製是包括傳真、電郵發送、列印互聯網版本的報道等。

 現在很多報紙均有網上版本,鼓勵讀者在網上留言版發表意見,如張貼意見時,「複製」了網報的文章,再加上個人的評論,是否算侵權犯法?應該如此理解,若只引述報章的某一部分及列明出處,不算侵權。

 要取得版權持有人的同意,即涉及報館同意及要建立版權徵求的機制。有報館已表示為促使資訊自由流通,不對影印其報章的機構收取費用及作刑事追究。

報館版權收費機制未定

 但更多的報館仍未能解決「釐定收費」這技術性問題,更未列出申請授權方法。由於仍在討論中,報館未確立授權影印的收費機制,即使是市民願意守法支付版權費,報館亦不知如何收取。

 使用侵犯版權的軟件或影印複製報紙作私人或家居用途不屬刑事罪行。法例規定,「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地處理任何類別的作品,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任何版權,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版權條例》允閉停虼|用途,可在合理範圍內複製作品,所謂「合理」是指受一些基本因素的限制,即該等行為不與版權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抵觸,以及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不能影印報紙,然後作為替代品出售。如校方安排影印整本書予學生參考,或將數本出版的不同練習題精華影印作合訂本供學生使用,均屬不合理的侵權行為。

海關接投訴才展開調查

 買份報紙回來影印,海關會否上門查問?海關表示只會接到版權人的投訴,才展開調查,如採取行動會先向裁判官申請進入搜查令。公共圖書館方面亦表示不會停止借噫瓥匱v印服務,職員不會主動詢問借儐怐獐v印動機,因影印者可能是作學習研究搜集資料之用。     黃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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