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27] 申訴專員公署將獨立運作
【本報訊】政府現時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內提出《二○○一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以便申訴專員公署脫離政府架構獨立,公署將會在兩年內逐步以合約職員取代借調去公署的公務員。另外並會申請撥款一億八千多萬元,購置永久辦公地方,以配合公署的中期發展。
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申訴專員戴婉瑩表示,公署將計劃向政府申請撥款一億八千七百六十萬元,購置二千二百平方米的地方用作永久辦事處,以解決職員分散辦公的情況。有關撥款要求,將有待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小組委員會的批准。戴婉瑩認為,自置寫字樓物業,長遠來說較租用更具成本效益,並且可顯示申訴專員公署的獨立性。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有關建議欠缺必要性,他認為該要求與公署加強獨立性的原意無關。自由黨議員劉健儀則關注物業究竟是用政府抑或公署名義供款,以及會否將部分自置物業用作投資。
申訴專員戴婉瑩回應時表示,由於租金經常出現變動,令公署難以計算每年的申撥金額,她相信擁有自置物業後,將有助公署未來的工作發展,而物業在建成後會歸公署所有。
行政署副署長張瓊瑤強調,申訴專員公署並無買賣樓宇的權力,而在修訂法例後,專員公署的任何投資,一定要與政府賦予的權力有關,並且必先要得到行政署署長同意,到時行政署署長會諮詢庫務局的意見作出指引。她並表示稍後會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屬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更多資料,證明自置物業較租用更能合乎成本效益。
另外,公署建議修訂的《申訴專員條例》的條文,包括設立申訴專員為能夠處理民事訴訟的單一法團;澄清申訴專員及其職員並非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賦權申訴專員取得、持有及處置財產、訂立合約以及收取費用等。戴婉瑩在會後對記者表示,有關條例獲修訂後,當局會提供法律基礎,讓公署在初步查訊階段便可向有關機構搜集有關資料。她強調有關做法並非是要加強權力,而是要釐清有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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