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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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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27] 養格鬥狗危險狗屬違法

 人遭狗隻咬傷及咬死時有所聞,為保障市民的安全,由去年六月起生效的《危險狗隻規例》,按狗隻的危險程度分為三類。若列為「格鬥狗」或「已知危險狗隻」類別的狗隻,出現在公眾地方必須繫上指定長度的狗帶和戴上口套,並要進行絕育手術後才能飼養,否則就屬違法。而「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出現亦要繫上狗帶.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章《危險狗隻規例》,由二○○○年六月十七日起,格鬥狗隻包括比特鬥牛�搳B日本土佐犬、巴西非拉狗及阿根廷杜告狗,而該四個品種的任何混種狗隻,亦屬格鬥狗隻。

 由於一直以來,格鬥狗隻均被挑選及訓練作打鬥用途,牠們會在沒有被激怒的情況下進行襲擊,令受襲者嚴重受傷,甚或死亡。該規例禁止繁殖及入口格鬥狗隻,而在該規例實施後七至十年內,香港將不會再有市民飼養該等狗隻。

 據資料顯示,香港約有二百隻比特鬥牛▁及其混種狗隻,其他品種的格鬥狗隻則較為稀少。

 選擇繼續飼養此類狗隻的人士,將受嚴格管制。包括狗主必須盡快讓註冊獸醫替其格鬥狗隻進行絕育。由去年十月十五日,管有未絕育的格鬥狗隻,即屬違法。

 另外,在公眾地方,格鬥狗隻在任何時候均須以不長逾一點五米的狗帶牽引和載上口套。

 新規例亦加強對「已知危險狗隻」的規管。狗隻在沒有以任何被激怒的情況下,襲擊人或其他受飼養的動物,令其嚴重受傷或死亡,則可被裁判官判為「已知危險狗隻」。一經「定罪」,這類狗隻亦會受到與格鬥狗隻同樣的規管。

 《危險狗隻規例》亦規定,體重達二十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在公眾地方,包括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如電梯及大堂等,須以不長逾兩米的狗帶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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