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11] 政府擬修終院例准越級上訴
【本報訊】行政署建議修訂《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以引入越級上訴的安排,使某些不服原訟法庭判決的民事上訴個案可越過上訴法院,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
早在一九九五年通過《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期間,大律師公會曾建議制訂越級上訴程序,容釣膃陪咫j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民事案件,在取得終審法院的野i後,直接從原訟法庭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當時有關建議未被接納。直至去年四月政府完成檢討後,才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制訂與英國《一九六九年司法行政法》相仿的越級上訴程序,有關建議獲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原則上支持後,政府便著手制訂有關的安排細節。
據行政署日前就《二零零一年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發出有關越級上訴安排的建議,主審法官若認為當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理據充分,以及涉訟各方均同意下,即可發出有關證明書,以便當事人進行越級上訴。但若有關判決的主審法官未有發出證明書,而終審法院未給予安排下,當事人便不得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行政署表示,當局將視乎委員會各委員的意見,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完成《二○○一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並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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