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11] 申訴專員公署需擴充 申撥億八元自置物業
【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基於目前的辦公地方設於出租物業內,需要更多地方以配合中期擴充需要,因而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一億八千七百六萬元,自置寫字樓物業用作公署的永久辦公地方,並增聘職員處理積壓的工作。
申訴專員公署在上月二十六日曾就此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當時該委員會原則上不反對該項建議。公署在日前提交的文件中指出,自置永久辦公地方,長遠來說較租用地方更為經濟,亦較具成本效益,另外自置物業的使用權有保障,且不會受續約時租金增加的影響。文件表示政府會提出修訂《申訴專員條例》,賦予申訴專員購置物業並擁有業權的權力。不過,政府會作出安排,讓申訴專員作出承諾,保證不會未獲政府書面批准,便把物業的任何部分出售、出租或轉讓。
文件並表示,公署將新開設一個會計師職位、四個申訴助理職位、七個臨時高級申訴主任職位和五個臨時個案主任職位,並打算不時聘請臨時職員,處理積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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