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18] 刑事檢控重公眾利益
【本報訊】澳門消息:香港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闡明,「公眾利益」是律政司提出檢控的其中一項決定因素,考慮到罪行輕微或失效、疑犯的年齡、犯罪記錄及品格、可能判處的刑罰等涉及公眾利益的因素,律政司可以決定不予起訴。
江樂士昨日出席澳門檢察院一個法律講座時表示,檢控人員對每宗案件都必須審慎考慮受害人、受疑人和公眾的利益,確保決定正確:同時,也要審慎考慮檢控可能造成的後果,充分考慮到審訊對被告人是一個痛苦的經歷,「即使被告人最終無罪釋放,也會令被告人和家人心靈受創,蒙上污名。」
去年律政司提出檢控的新案件共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宗,百分之八十六被判罪。江樂士指出,律政司不支持單憑表面證據足以作出檢控決定的見解,更要考慮是否具足夠把握把被告定罪。如果提出檢控的建議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人員便須隨而根據可證明的事實及整體有關情況,研究該否基於公眾利益提出檢控。例如,罪行輕微、罪行失效、疑犯的年齡、犯罪記錄及品格、受害人及被告人的態度、一旦定罪可能判處的刑罰、疑犯給予當局的協助、疑犯的精神狀況等,都是律政司考慮的公眾利益因素,也可能因此決定不予起訴。例如,去年被捕的七至十七歲青少年罪犯有九千一百七十三人,其中四成(三千七百六十人)被警方警誡,代替被檢控定罪。
江樂士坦言,檢控工作本質富爭議性。決定檢控與決定不檢控有時同樣受人非議。他特別提到,「評論員、傳媒及社會某階層人士如果不滿某項檢控決定,有時便會引發爭議,要求知道作出這樣決定的理由。」但為了公平對待受疑人的原則,保障所涉各方的合法權益,並確保被告人在刑事審訊中所享有的一切基本保障不被剝奪,律政司不會披露某項檢控決定的具體原因。他也不接受輿論審判,認為只有法庭才是論斷有罪或無罪的場所。同時,政府檢控人員必須無畏無懼地執行職務,堅拒讓任何壓力左右判斷,「一旦作出了決定,只要決定是對的,不管什麼都堅持到底。」
江樂士也強調,檢控人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代表政府、警方或其他機構,身份就如法官一樣獨立自主。「律政司司長堅決保持獨立,不受政府影響,因為沒有人有權向她作出指示。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各司其職,也必須緊密合作,協力讓香港的法律制度運作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