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18] 申訴署擬脫離政府架構
【本報訊】政府將會提出修訂《申訴專員條例》(條例),以確立將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脫離政府架構的建議。
這次脫離政府架構的計劃中,公署將設立其人力資源及財務管理系統,獨立於政府架構之外。同時,公署正進行招募計劃,逐步以合約僱員取代由公務員隊伍借調的人員。
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公署在聘任及保留職員方面將可更靈活,並可因應突如其來的工作量及市民對其服務的要求,而迅速調整人員編制。」
發言人說:「政府支持公署脫離政府架構,以進一步提高公署的獨立地位,並確保申訴專員具有所須的權力,以便靈活調配其資源。」
他說:「政府並藉此機會,在條例中正式確定申訴專員的某些特別職能。」
《二○○一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旨在確立公署脫離政府架構,建議:
*訂明申訴專員為一單一法團,可興民事訴訟或就民事訴訟提出抗辯;
*澄清申訴專員並非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
*賦權申訴專員購買及擁有物業,以及可訂立合約和收取費用;
*申訴專員及其職員在秉誠地執行法定職務時應受保障,無須承擔個人民事法律責任;
*訂明適用於其他主要的公營機構的會計、審計和提交年報的規定,亦同樣適用於申訴專員;
*指定申訴專員在《公共財政條例》的定義下作為管制人員;以及
*指明申訴專員及其職員是一如其他主要法定機構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規管。
發言人說:「此外,條例草案提出其他的建議,以便更能反映和確定公署的職能。」
這些條文旨在:
*賦權申訴專員可以委任顧問、進行初步查訊,以及調解處理投訴;
*澄清《申訴專員條例》管轄範圍涵貌漫狾鳥鷚c,即使在任何保密條文的限制下,仍必須為申訴專員進行的調查提供所需資料;以及
*消除申訴專員在發表調查報告時所受的技術性限制,使專員在不披露有關人士身分的情況下便可發表調查報告。
在取得平等機會委員會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同意下,申訴專員的管轄範圍將擴大至涵遘茖潃蚞鷚c。將來就該兩個機構涉及行政失當的投訴,將納入《申訴專員條例》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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