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22] 未供強積金 僱主罰五千
【本報訊】一名酒樓東主因未有如期於去年十二月一日起,為一名僱員作強積金供款,昨日於觀塘法院提訊,僱主被判罰款五千元,成為首宗因違反強積金條例,而成奶J罪的案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對判決表示歡迎。工聯會副理事長陳婉嫻認為,今次裁決可以對僱主起警惕作用。
在此案中,被告林文鬲鬲Y酒樓夜總會董事長,被控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廿六日,未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其一名僱員王達昌(譯音)在特陪韭薑漲足做虪U計劃的成員。控方根據強積金計劃條例第七條(1)提出檢控。被告認罪,法庭判罰款五千元。王達昌為該酒樓的音樂部主管,負責彈琴。
林文骨蚖{控罪,法官考慮林先生獨資經營酒樓,近期虧蝕,將原本最高判十萬元控罪,輕判罰五千元。他在庭外表示,該名僱員任職的音樂部一向以承包制運作,他原本已有打算為這名僱員安排強積金供款事宜,只是由於酒樓內有多個部門,暫時未能為音樂部辦理手續。他又聲稱,酒樓內其他百多名員工的供款已開始繳付。另外,他說強積金管理局在未展開調查前,已向他發出傳票。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對判決表示歡迎。積金局發言人說:「今次法庭判決帶出明確的訊息,就是大家切勿以身試法。積金局的工作是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在收到僱員投訴後會切實跟進處理。至目前為止,香港百分之八十四的僱主已經為僱員參加了強積金計劃;蓄意犯法的僱主,我們一定會考慮交警方提出檢控。」
根據法例,僱主須為受僱滿六十日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違例初犯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及監禁六個月。
強積金是去年十二月一日實施,而這次是當局第一次引用強積金法例,起訴違例僱主並成奶J罪。積金局說,仍有十五宗個案在考慮起訴中。
工聯會副理事長陳婉嫻認為,今次裁決可以對僱主起警惕作用,她覺得今次是輕判,而作為首宗案例來說,她估計法官是想警誡所有的僱主,不可以不為僱員供款,作為首宗個案,這是可以接受的。陳婉嫻認為,應判該名僱主罰款相等於他該月的月薪,這是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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