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29] 特首選舉例條文恰當
【本報訊】政制事務局指出,宣布行政長官出缺是舉行新一任行政長官選舉所需採取的第一步,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第四條只是列明行政長官出缺的情況,並無賦予中央人民政府罷免行政長官的額外權力。文件表示,該條文列明的「任何其他情況」是為了涵貍狾陬L法預測的,可能出現的每一種情況,是恰當的條文。
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罷免行政長官的權力來自基本法,特別是基本法第五十二及七十三(九)條,中央政府是有任命和免職的權力。文件表示,條例草案第四條只是列明行政長官出缺的所有情況,草案第四(c)(1)(2)條,正是列明基本法第五十二及七十三(九)條的情況,草案第四(c)(3)條進一步規定,中央政府可以「在任何其他情況」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這項條文是涵輔艦|(c)(1)(2)條範圍以外的情況而設的。
文件表示,如果沒有這條條文,草案便不算完備。文件解釋,若出現了無法預測的情況,如行政長官的身體或精神狀況令他不能履行職務,而有關狀況亦令他無法辭職,另外,行政長官失蹤,下落不明,就會因條文的漏洞而缺乏依據,不能宣布行政長官職位出缺。政府指出,經過審慎研究和考慮後,政府建議的字眼是恰當的。
政府指出,中央政府罷免行政長官的權力亦並非全無限制,相反是有多項約束的,包括憲法上及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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