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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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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12] 特首免職條文擬修訂

 【本報訊】政府計劃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第四條有關行政長官職位出現空缺的條文提出修訂,由原來建議中央政府「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將行政長官免職的條文改為「在任何其他符合《基本法》的情況下」。另外,條文亦會訂明,行政長官當選人在現任特首任期屆滿後或行政長官職位出缺後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後不能就任,亦視為行政長官職位出現空缺。

 草案第四條的目的是列出行政長官職位出缺的所有情況,以啟動選舉的機制。政府原建議中有一條指中央政府可以「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將行政長官免職,希望籍此覆貍狾陰〞p,不過,在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審議的過程中,不少委員認為條文草擬有問題,民主黨及余若薇分別提出了修訂建議,政府在研究後認為他們的建議不可行。

 政制事務局向委員會建議,將第四條改寫為:「如有以下情況,行政長官職位即空缺:(a)行政長官任期屆滿;(b)行政長官去世;或(c)中央人民政府--(1)因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或在其他情況下辭職;(2)因有針對行政長官而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通過的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或(3)在任何其他符合《基本法》的情況下,而將行政長官免職。」政府認為這個建議能反映委員的意見,就是清楚表明中央政府在罷免行政長官時要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另外,政府又建議,在該條文下訂明,假若行政長官當選人在現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後或在行政長官職位出缺後的六個月限期屆滿後(視乎情況而定)不能就任,行政長官職位即告空缺。政制事務局表示,政府會提出修訂,使《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與《立法會條例》一致,規定任何人假如被裁定犯叛逆罪或被判處死刑,均永遠喪失獲提名為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同時,政府亦會提出修訂,使到特首候選人在獲得提名後,如在投票前被裁定觸犯條件所指的任何罪行,將會喪失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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