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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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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12] 防賄例應與選特首分開研究

 【本報訊】行政署署長致函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信件表示,有關《防止賄賂條例》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的問題,應該與行政長官選舉分開研究。信函指出,行政長官並非凌駕於法律之上,普通法中有關賄賂的罪行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針對行政長官選舉的舞弊容非法行為的條文,將繼續規管行政長官。政府正在研究透過另訂法律條文,參考《防止賄賂條例》下適用於政府人員的監管架構,引伸到適用於行政長官。

 立法會自從九八年開始,已經關注到行政長官是否受《防止賄賂條例》條文規管的問題。政府經過檢討後,認為行政長官屬於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特首如接受賄賂,亦會受到檢控。不過,有關條例第十條(即適用於「政府人員」有關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是否適用於特首,政府同意會提出修訂,使有關條文適用於特首。

 政府至今並未提出有關的修訂,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期望政府盡快提出立法建議,使新的條例適用於明年三月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

 行政署署長致函政制事務委員會,就有關問題解釋政府的立場。信函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是為針對與選舉有關的罪行而設的。條例所訂的舞弊罪行適用於在「選舉期間」的前後,舉例來說,企圖賄賂他人令他參選或不參選,甚至賄賂他人使其影響第三者參選或不參選,都在條例的適用範圍。信函強調,這些罪行,同樣適用於行政長官的選舉。

 信函表示,有關《防止賄賂條例》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的問題,應該與行政長官選舉分開研究。《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經提供全面的保障,以防止行政長官選舉中出現舞弊及非法行為。

 至於有關《防止賄賂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的問題,行政長官已表示願意接受《防止賄賂條例》適用於政府人員有關防止賄賂的標準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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