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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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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30] 入境處被責不依本子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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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公署昨日舉行記者會,提出改善入境處處理涉嫌持偽證人士程序的十項建議。

 特區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入境事務處部分職員未有遵照當局指引及程序去處理涉嫌使用偽證或其他可疑證件出入香港的旅客。包括沒有錄影盤問過程、在盤問青少年疑犯時沒有安排獨立證人在場等。公署同時批評部分傳譯員表現欠佳。申訴專員戴婉瑩指有關失當減少了查問的透明度,影響法院接納有關證供的機會,故提出十項改善措施。

 於去年二月發生的「林巧英事件」哄動一時,由於福州少女林巧英聲稱曾被入境處職員及兼職傳譯恐嚇認罪,令各界關注到入境處處理涉嫌使用偽證及可疑證件進出香港人士的手法及程序。申訴專員公署於去年二月中行使法例授予的權力,就有關問題進行深入調查。

抽查十一個案發現不少問題

 公署調查的目的,是研究入境處職員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是否有違反《入境條例》定下的程序,以及相關的監察機制,以確保所有員工遵照部門指引和程序行事。為此,他們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的三千二百多個因涉嫌使用偽證而遭入境處扣查的案件中,選出十一個個案進行深入研究,結果發覺每一宗個案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問題。

 負責進行是次調查的總調查主任李錦城指出:在調查過程中,他們發現入境處職員不遵照指引及程序行事的情況普遍,有需要作出改善。他舉例說:雖然入境處在指引中,要求在與涉嫌觸犯入境法例人士會面時,有關職員應錄下整個過程,但他們一般都只會在與區域法院案件和案情嚴重複雜的集團式犯罪活動的有關人士會面時,才錄影整個會見過程。

 同時,調查又顯示部分協助入境處職員錄取口供的傳譯員工作表現欠佳,例如用一種方言翻譯卻用另一種語言編寫口供,有部分甚至臨時缺席,但當局卻沒有任何指引或程序,說明入境處人員須向司法機構轄下法庭傳譯主任辦事處報告有關情況。

未能保障青少年權益

 另外,他指當局在處理十六至十八歲的青少年疑犯的問題上,當局沒有安排獨立證人在場,未能充分保障青少年的權益。他指監察機制也有不足之處。

 他認為入境處有必要增強會見過程的透明度,令整個過程更公平,又認為應加強監察機制及監管措施。就此,公署提出十項建議,包括應錄影所有個案的會面過程;繼續於出入境管制站安裝錄影設備,並以經常發現有人使用假證的管制站優先;考慮在會見年齡介乎十六至十八歲的青少年時安排獨立證人在場;與司法機構磋商制定指引及程序,以便入境處就傳譯員表現向法庭傳譯主任辦事處提出報告。

 公署又建議入境處考慮在有關的投訴檢討小組內加入獨立人士擔任成員;安排太平紳士突擊視察出入境管制站的羈留設施;為負責調查及檢控工作的人員提供更多定期訓練,並為新程序及指引舉辦工作坊及研討會等;定期檢討有關指引及程序,以應付不法之徒多變的犯罪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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