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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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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30] 林巧英事件「悲劇」變「喜劇」

 申訴專員公署是次特別調查有關入境處在處理涉嫌使用偽證的程序,導火線正是去年轟動一時的「林巧英事件」。

 以「悲劇」開始,以「喜劇」告終的「林巧英事件」發生於九九年十月。美籍福州少女林巧英因被指控行使假護照,被法院判處入獄四個月,但在坐牢約三個月後經上訴推翻控罪。她在獲釋時向傳媒聲稱曾被入境處及兼職傳譯員威嚇,迫使她承認控罪,包括將其頭部按往垃圾桶、恐嚇會毆打她及將她遣返內地「打靶(槍決)」等。

 事件引起輿論譁然,且幾乎一面倒地對入境處作出批評。基於事件的性質嚴重,律政司及警方對事件十分重視。他們專程派員前往美國為林巧英錄取口供,隨後正式落案起訴當時負責為林巧英錄取口供的兩位入境處職員及一名兼職傳譯員。

 不少人以為是案於今年一月九日正式開審時,會揭開一連串「慘絕人寰」、「屈打成招」的黑幕,誰料整個聆訊過程卻充滿著戲劇效果與「笑料」。首先,林巧英開始作供不過數天「突然失憶」,令該案首被告獲判無罪釋放。隨後又因為被辯方律師「迫供」而大發脾氣,扔聖經掃文件,更突然爆出「被迫回港作供」的話來,事後又拒絕解釋及採取不合作態度。這些行為都令到這齣原本由傳媒營造「社會大悲劇」成為了「社會大笑劇」。

 經過二十七天的聆訊,案件終於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審結。二月二十三日,法院作出裁決,主審是案的區域法院法官馮驊批評「受害人」林巧英在庭上作供時的表現,反映她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其供詞前後矛盾又顯得有所隱瞞,故法院不採納其證供,裁定兩名被告無罪釋放。入境處涉案人士終於得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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