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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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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05] 偽造學歷者將追究刑責

 【新華社北京四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就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這個司法解釋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通過,將自七月五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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