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7-24] 兩僱主未供強積金判罰
【本報訊】一家美容院及一家運輸公司,分別未為兩名及一名僱員登記強積金,昨日在法庭承認未有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美容院兩項控罪各罰款六千元,而運輸公司則罰款七千五百元。
首宗案情透露,僱員陳靜姘及蘇嘉雯,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前受僱於嘉美露美顏纖體中心,在二零零一年二月廿六日離職。按照強積金條例,僱主須為工作滿六十日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兩名僱員離職後向積金局舉報,經調查後,政府根據強積金計劃條例第七條規(1)提出檢控。
美容院代表求情時說,兩名僱員雖然在本年二月離職,但在本年一月底已請辭,公司不清楚在這樣的情況下,需要為他們辦理強積金。
特委裁判司陳潤棠指出,被告表示不清楚有關責任只是藉口,他說,在實施強積金計劃時,宣傳舖天蓋地,遇到疑問,被告可以向積金局熱線查詢,就可以很方便獲取資料。最後法庭判罰每項控罪罰款六千元,共一萬二千元。
次宗案件被告為偉光運輸有限公司,被控未有為僱員方華昌登記為註冊強積金計劃的成員。方華昌自一九九四年起已在該公司任職司機。被告認罪,罰款七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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