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7-28] 庾文翰事件入境人員無失職
【本報訊】公務員事務局昨日破例就有關庾文翰事件,以摘要形式披露在紀律聆訊中提出的事實,以回應公眾對此事的關注。此次聆訊,三名入境事務主任被裁定無行為失當。
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訂立的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對於任何有表面證據的行為不當個案,例如違反公務員事務或部門內部的規例或規則,管方均會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規定採取紀律處分程序,但如果涉及某些指明的紀律部隊人員,則須根據有關的紀律部隊法例和命令進行紀律處分程序。
在紀律處分程序中使用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均會送交被控人員。被控人員有權在聆訊中陳詞,並就針對他們的評論或指責作出申述。展開紀律行動的部門會派代表出席聆訊,就行為不當的指稱提供事實和證據。聆訊的功能是查明個案實情,裁決在個案中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行為不當。聆訊的記錄和裁決會送交律政司徵詢意見,以確定程序是否合乎規定,裁決是否有證據支持。
公務員事務局指出,關於庾文翰事件,明白到公眾十分關注紀律聆訊的裁決,特別是因為公眾較早前已看過促使當局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的入境事務處調查報告。有鑑於此,並為維護公眾對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的信心,局方決定在不透露個別人員資料的前提下,破例以摘要形式披露在紀律聆訊中提出的事實。
據披露,在紀律聆訊中,入境事務處表示曾印發《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小冊子,內容包括為「弱智人士錄取口供」的指引。當中特別提到,會見弱智人士的人員應該尋求專業協助,以便與對方溝通。入境處期望入境事務主任在進行會面時能夠運用知識和經驗,並按部門指引行事。
該三名入境事務主任在申述時卻提出異議。他們聲稱,根據該本小冊子,有關規則及指示只適用於查問疑犯和錄取口供作為呈堂證據的情況,目的是在法庭上保障疑犯的權利。事發時,三名人員認為庾文翰並非疑犯,而查訊庾文翰只是為協助深圳當局核實他的身份。因此,規則及指示並不適用於庾文翰事件。
此外,三名人員沒有處理由深圳當局轉介、情況與庾文翰相若的個案的經驗。他們在事發時,並不知道有其他關於如何與弱能人士溝通和向醫生或社工尋求專業協助的部門命令、指引、既定做法、培訓/簡介資料或既定機制。
在進一步申述中,他們已盡一切可行方法確定庾文翰的身份,包括翻查羅湖出入境檢查櫃檯的「衝過櫃檯」記錄;一再致電各警方失蹤人口調查組和警署,查詢有沒有外貌與庾文翰吻合的失蹤人口。
不過他們找不到有人「衝過櫃檯」的記錄,亦不能從警方的回覆確定有類似的失蹤人士。他們盡辦法與庾文翰溝通但仍告失敗,於是進行搜身,看看能否找到任何環境證據;例如港幣、八達通或火車票,以確定庾文翰的身份。最後他們沒有發現任何證件顯示庾文翰可能是香港居民。在這情況下,他們決定把庾文翰交還深圳當局。他們當時假設如發現新的證據,深圳當局會再把庾文翰送回香港核實身份。
及後三名研訊人員,認為被控人員在處理事件時已盡力並採取了合理的謹慎措施,處理該宗事件。被控人員已進行一切查核工作,翻查所有記錄,並在能力許可下盡辦法與庾文翰溝通。
至於在處理事件時沒有依照《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所載的部門指引尋求專業協助的指稱,研訊人員省悉指引的適用範圍一向主要是為疑犯錄取口供。雖然入境事務主任仍可引用這套指引處理庾文翰事件,但庾文翰事件情況特殊,據此裁定三名入境事務主任行為失當並不公平。
在聆訊結束後,當局曾徵詢法律意見,確定程序合乎法律規定,而裁決也有證據支持。聆訊的裁決雖與入境事務處最初的看法有異,但卻是經過獨立程序達成,並表示尊重裁決。
公務員事務局稱,須注意的是,三名入境事務主任的紀律聆訊裁決,並不會改變政府已向庾文翰家人致歉的事實。為免日後再有同類事件,入境事務處已檢討與弱能人士溝通的程序,並作出一系列改善措施。如為前線和督導人員舉辦了一連串有關與弱能人士溝通的訓練課程,以及與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特設聯絡機制,以便全日二十四小時查詢失蹤人口的資料。
二○○○年八月庾文翰事件發生後,入境事務處進行了內部調查,同年九月發表調查報告提到另一名入境事務處的通道督導主任沒有報告和記錄庾文翰衝過羅湖出入境檢查櫃檯一事。
在紀律聆訊召開前不久,該通道督導主任以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向政府辭職,並放棄一切累積福利。政府徵詢法律意見後,確定無法阻止任何人員辭職,於是中止對通道督導主任下令進行的紀錄處分程序。三名查訊和會見庾文翰的入境事務主任的紀錄處分程序,則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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