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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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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28] 入境處基因測試開始實施

 【本報訊】入境處昨天開始實施一套適用於聲稱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在香港享有居留權的人士的基因測試程序。

 該處發言人說:「這些人士在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時,須向入境處提交證據證明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如入境處處長認為他們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聲稱的父母子女關係,可要求他們及其聲稱的父母接受入境處處長指明的基因測試。在徵得雙方同意後,入境處才會安排他們接受測試。入境處處長已行使《入境條例》第2AB(7)(a)條及第2AB(11)條所賦予的權力,於昨天以憲報公告訂明基因測試程序及費用。」

 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已達成共識,如申請人居住在內地,基因測試將由特區政府及內地公安機關合作進行。入境處負責抽取申請人居港的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細胞樣本,交予政府化驗所測試,而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則負責安排抽取在內地申請人及其居內地之父或母的細胞樣本,由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刑事技術中心負責測試。兩地化驗所會交換各自的測試數據,再作合併分析和核對,才會作出結論。入境處會考慮測試結果及其他證明,以審批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而內地公安機關在處理單程證申請時,亦會接受指明基因測試的結果。

 至於居住在中國大陸以外的申請人,如果他們及其父母同意接受基因測試,須前往香港入境處提供細胞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測試。測試報告會發給入境處。發言人指出,如申請人或其聲稱的父母拒絕接受基因測試,入境處會請申請人以書面說明理由。入境處處長可從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沒有接受基因測試一事,得出他認為恰當的推論,及據此而決定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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