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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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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31] 房署兩建築師貪食色入獄

 【本報訊】兩名房屋署建築師,在粉嶺及天水圍兩個房屋署的公共建屋計劃中串謀收受利益,作為對總承建商作出優待的報酬,被廉政公署拘控,昨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及兩年半。有關利益包括飲宴、夜總會娛樂及女伴遊服務。

 鄧海安,三十五歲,被判入獄兩年,而張琦明,三十七歲,則被判入獄兩年半。

 鄧及張昨日被裁定共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的罪名成立,即串謀收受保華德祥營造有限公司(「保華德祥」)及五洋建設株式會社(「五洋建設」)提供的利益。

 「保華德祥」為粉嶺49A區第二期及天水圍102區第五期建屋計劃的總承建商,而「五洋建設」則是天水圍102區第七期建屋計劃的總承建商。

 法官韋毅志宣判時稱,本案潛在的危險,正是被告「不言而喻」的行賄受賄安排,公眾必須對此提高警惕。

 法官續稱,有關公屋的結構安全不一定受到破壞,但兩名被告的誠信卻肯定受到損害。

 法官說,判處這樣的刑罰時確切需要考慮的是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不單是對被告而言,而且對其他可能抵受不住誘惑的公務員也應有阻嚇作用。

 法官續說,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必須誠實可靠,才能使市民大眾對他們有信心。對於那些誤入歧途的公務員,他們應知道判監是必然的後果。

 有關控罪指鄧與「保華德祥」地盤代表譚兆其及其他人串謀收受利益,作為持續對譚及「保華德祥」其他僱員作出優待的報酬。

 張亦被裁定一項類似罪名成立。

 張另以相同理由與「五洋建設」高級建築經理朱家雄及其他人串謀收受利益。有關罪行於九八年十二月至去年八月期間發生。

 此外,鄧較早時在另一宗案件被廉署落案起訴,控以四項貪污罪名。案件涉及在該兩項房屋署建屋計劃中工程合約的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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