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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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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12] 漳浦首例「氣死人」案審結

 漳浦消息:據《福建日報》報道,首例因鄰里糾紛、吵架致「氣死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於八月二十五日在漳浦法院審結。法院判令被告黃某賠償原告因其父死亡的損失五千七百五十七元。

 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原告陳甲等之父陳某因鄰里糾紛與被告黃某進行理會,雙方有言語相對,互為揪、拉,十多分鐘後陳某發生心肌梗塞致死。據查,陳某生前患有高血壓病症。

 法院認為,原告之父陳某因鄰里瑣事與被告黃某理會並互揪互拉引發心肌梗塞而死亡,其明知自己年邁又患有高血壓病,對於鄰里糾紛未能坦然處理,而與被告互揪互拉致引發心肌梗塞,對此,其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黃某在處理鄰里糾紛時,未能以克制、忍讓的態度對待,其應預見到原告之父年邁,可能患有危機病症,卻與陳某言語相對並互揪互拉,其過激行為誘發了陳某心肌梗塞,加速、催化了陳某的死亡時間,故黃某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遂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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