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9-27] 警署文員竊證物值12萬
【本報訊】長沙灣警署一名文員偷竊大批證物拿去典當周轉,東窗事發。案件昨日在區院,法官判被告入獄二十個月。
法官判案時稱,被告濫用職權,所犯罪行嚴重,不論其背後有何動機,但都不是犯案藉口,被告小心計劃及周詳安排犯案,有關方面要花公帑將證物贖回,被告並已宣布破產,乃要判其入獄。
被告鄭啟舜,卅五歲,二十項偷竊罪指他於九八年年底,至本年三月十五日期間,在長沙灣警署內偷竊證物,包括手提電話、名錶、鑽石戒指、鑽石耳環及現金等,總值十二萬六千元。
另廿五項同類罪名,列入法官判案時考慮,涉及財物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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