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9-27] 無業青年十次縱火囚40月
【本報訊】一名無業青年,四出縱火發洩不滿,事發被拘控,昨日在區院法官考慮案情,並知悉被告精神正常,縱火原因只是貪玩及發洩不滿情緒,被告除認罪有悔意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由於被告所犯罪行嚴重,乃要判其入獄四十月。被告莊國昭,廿一歲,被控於本年五月四日至十二日期間十次在元朗區縱火。
案情透露,警方在區內一處停車場二樓設立一個監察站,監視橋樂坊一帶,於凌晨二時許,見到被告在垃圾站內拉出一塊蓆,於兩輛電單車之間然後用報紙燃點放火,電單車後來被燒著,警員將被告拘捕,揭發他與區內另九宗縱火案有關,事件中有兩輛電單車,兩輛客貨車,一輛私家車,兩處西鐵建築地盤工具、材料,五個流動廁所,一間花店放在門外的木料被燒毀,全部損失總值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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