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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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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23] 助兒棄嬰祖母輕判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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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案婦人罪成被判入獄九個月。

 【本報訊】一名五十歲婦人,因為無力再照顧未成年兒子初生的骨肉而協助棄嬰,昨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今次是本港首宗因為拋棄別人嬰兒被判罪的案件。法官在判案時表示,雖然被告家境貧困,無力照顧嬰兒,但棄嬰是社會不可以接受的行為。而社署表示,若市民照顧嬰兒有困難,可以向社署尋求協助。

 五十歲的婦人陳秀群,被控在去年六月十日,因為協助十四歲的兒子及其未成年的女友,在荃灣一個公園遺棄他們剛誕下的女嬰,昨早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入獄九個月。

 裁判官表示,鑑於感化官指被告不懂處理危機,家中又有多人要照顧,因此事發時教唆兒子及其女友將嬰兒棄置在多人看得見的地方,反映被告仍有同情心。

 裁判官又指被告身為母親,應該引領兒子作正確決定,但反而指導兒子棄嬰。棄嬰是社會不可以接受的行為,幸好棄嬰地點容易被人發現,但嬰兒生命仍一度受到危害。裁判官又考慮被告在案發後自首認罪,且是家庭經濟支柱,故將原本應入獄十二個月的刑期,減為九個月。今次是本港首宗因為拋棄別人嬰兒被判罪的案件。至於被棄女嬰,事後一直由社署代為照顧,稍後社署會安排領養家庭。

 社署領養課賴國敏表示,由於被告要照顧另外兩名孫兒,故在服刑期間,社署會暫時協助照顧這兩名小朋友。另外,社署亦會派社工進一步接觸這個家庭,並向女嬰的父母提供心理輔導。

 賴國敏續稱,未婚男女誕下嬰兒後,如果在撫養方面遇到困難,社署會盡力提供協助。例如,父母可考慮將小朋友交予社會福利署安排領養,或在一段短時間內,將嬰兒入住寄養兒童服務院舍,以解決暫時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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