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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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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2-23] 減薪是否違法意見不一

 曾有公務員團體指減薪有違基本法,故一旦實施必會引起訴訟潮。而基本法第一百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但政府的法律意見是,基本法中「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是指不計算通縮和通脹,因此只要公務員薪金的減幅不低於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所加的數額,則不算違反基本法。

 不過一些學者及民間法律的意見則認為,可以利用如早前居留權般的「合理期望」概念作為法律依據,以拒絕減薪。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張炳良同意公務員可以以上述理由,與政府抗辯減薪。而大律師黃文傑表示,根據英國案例,若政府未能遵守任何承諾,而導致與訟人嚴重不公,法庭不僅可以賦予法律程序上的權利,亦可給予實質權利。此說是否成立,還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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