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09] 申署責房署監管地盤不足 放大圖片
曾經出現短樁醜聞的天頌苑。陸智豪攝
【本報訊】(記者 譚偉怡)申訴專員公署完成對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管理建築工程的調查,報告批評房署對地盤工程的監管不足,甚至出現未到地盤檢查便簽發完工證明書的情況;而「價低者得」的投標模式亦造成建屋質素下降,建議盡快將房委會的建築工程納入《建築物條例》的規管範圍。
報告又批評目前房屋架構存在問題,房屋局、房委會與房屋署之間的工作關係含糊不清,甚至存在灰色地帶,出現權力及問責均難以明確劃界線,不能分清工作責任的處境,會令房署變成如「三文治」般被「夾」在中間,對房署造成有形或無形的壓力。
調查報告指出,房署的監管制度著重文書記錄多於實地視察,以致監管工作不足,有時甚至出現負責職員未有真正到地盤檢查,便簽發完工證明書的情況。
而地基工程監督方面,亦沒有派駐地盤工程師,更曾將主要的視察工序交予缺乏經驗,或甚是地盤監工代為執行。此外,部分署方及承建商的僱員也存在經驗及培訓不足。
報告續指,政府近年於公屋土地的供應不穩定,令房署編制人手不能應付而要將建屋工程外判,惟未有同時提出監管工程多層「判上判」的有效方法,而工程投標以價低者得為原則,會令承建商將貨就價,以及房委會工程預算費用及數量龐大,容易引誘涉及工程人士互相勾結等,亦會導致整體監管產生問題。
申訴專員戴婉瑩表示,公營房屋一直以來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使涉及的人員問責性較低,因此公署建議《建築物條例》要將房委會的建屋工程納入監管範圍,與其他私人物業受相同規管,要就工程委任指定的專業人士及負責人員要對工程負上刑事責任,以加強有關人員的權責。
戴婉瑩續稱,房委會的委員及小組成員均是義務出任,其以「兼職」身份對全港市民關係的重大房屋事務作決定,有可能出現身份不符的情況,所以亦建議要對有關的安排作出檢討。
是次直接調查於前年五月展開,集中研究房委會兩項樓宇結構安全出現問題的工程,當中一項工程是由房署自行監察,另一項則外判予工程顧問公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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