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09] 公營房屋宜受建築物條例監管
【本報訊】(記者 譚偉怡)房屋署對申訴專員公署建議公營房屋應受《建築物條例》規管表示同意,不過有房屋委員會委員則指委員的「兼職」身份,不會影響運作。
房委會委員陳鑑林表示,房屋局、房委會、房署的三重架構關係確實存有灰色地帶,令制度及政策出現問題,以致對監察房署工程的政策執行及程序難以執行,因此,他贊同要將內部權力及架構作更清晰的劃分,亦同意房署建屋要受《建築物條例》監管,如將驗樓程序交由屋宇署負責。
對於公署報告質疑委員兼職的身份,陳鑑林表示目前特區政府大部分諮詢架構,均是由非全職的社會人士參與,而且各委員均是各盡所長為社會服務,所以此制度不會影響房委會架構的運作及質素。
房屋署回應,因應接連發生的建築事故,署方過去兩年已陸續於樓宇建造工程方面推行改革,包括二十五項申訴專員公署於報告中提出的建議,例如與業界承建商改善溝通、加強前線人員培訓、派駐地盤監工等。不過,對於房委會的角色及架構關係問題,則要留待政務司司長的房屋架構檢討有結論後才研究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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