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31] 鄉局指《時效條例》不公平
新界鄉議局去信律政司,反映鄉局對《時效條例》的意見。鄉局指出,官地與私人土地在業權佔有方面,有不同的年限,對私人土地的業權人並不公平,同時,該法例令業權人權益受損,政府應考慮向業權受損人士提供釐償。
《時效條例》規定,土地被非法侵佔一定年期後,原業權人會喪失土地的業權。根據目前的規定,官地喪失業權的年限為六十年,而私人土地則為十二年。鄉局認為,鑑於不少土地位處偏遠地區,這些土地甚至已被規劃為綠化帶或保護區,業權人既不能把土地出租,又不能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被迫讓土地荒廢。鄉局表示,對於在新界以信託方式持有的祖堂土地,或者長期在海外謀生的業權人,現行的規定對他們並不公平。
鄉局認為,官方與私人財產同樣重要,政府應該把不得提出訴訟的年期看齊,同時,所謂的侵佔年期必須由侵佔人自行侵佔有關土地當日起計算,而在該日期前由其他人侵佔的時間,不可視為連續侵佔的年期。鄉局又建議,既然有關法例令業權人受損,政府應考慮設立賠償基金,為業權受損的人士提供釐償。
最後,鄉局指有關法例與《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相抵觸,該條規定特區政府要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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