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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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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20] 顛覆罪與香港原有法律

■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

自行立法體現一國兩制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或與特區本身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政府都是針對中央政府及整體國家的罪行,為何規定要特區自行立法呢?倘若《基本法》的原意是要特區跟從國家對於這等罪行作出一致的規範,中央政府大可以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有關這些罪行的全國性法律收納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內,令使它們在特區實施,這不是更簡單妥當嗎?我相信「自行立法」的真正原意是《基本法》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偉大原則之下給予特區政府根據特區的特殊社會及司法制度而自行立法的空間。這項條文不僅體恤特區政府的獨特環境及符合《基本法》第二條有關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規定,亦體現第八條內「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的精神。

 既然如此,所謂「自行立法」就是要根據特區本身的法律及法制去另行釐訂這些罪行的界限所在。這個原則包含三大要點:第一,這些叛國、顛覆等罪行所針對的是「行為」,而並不是言論或思想。這個分別不難理解,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九條尊重及保障香港獨有的言論及思想自由的本意。

原有法律可修改使用

 第二點就是我們可以從現有的法律看到這些罪行均是用以對付暴力行為的。要知道,香港的法律一直都有就叛逆或煽動叛變等罪加以規限。《刑事罪行條例》第二條至第九條,訂下了叛逆、襲擊女皇、煽動叛變等罪,這些條文都是就保護英女皇及英國政府而設的。回歸之後,特區政府一直未有機會將這些條文修改。若要修改的話,特區政府只需要將提及英女皇的條文改為國家領導人,英國政府的條文改為中央政府便可以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的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顛覆中央政府等罪行。此外,特區的《公安條例》亦對煽動叛亂有所規限。由此可見,現有的法律,只需略加修改便可符合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特區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對於涉及英國政府的機密的披露有嚴謹的規限,特區政府只需要在條例中關乎英女皇或英國政府的字眼改為國家領導人或中央政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的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便可以達到了。

 另一方面,現行的《社團條例》就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及禁止和特區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亦有所規限。當中有關的條文只需略加修改或闡明便能達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

 第三點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以上特區的現有法律對於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行的起訴程序是十分嚴謹的。現行的法律都列明這些嚴重的罪行需要在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下才可提出起訴。如果在不久的將來,律政司司長會由政治任命所產生,並問責於行政長官的話,那麼現有法律的平衡便會失去了意義。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便是規定這些嚴重罪行需要一位大法官的書面同意下才可作出起訴。另一個防止極權政府濫用這些法律的平衡便是將這些罪行列為一級刑事罪行,須由高院陪審團作出裁定才可入罪。

 只要我們能夠清楚認識到特區的現有法律和法制在這方面的規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也就不是甚麼洪水猛獸,對於特區在國際間維護法治、人權的形象亦不會產生負面的影響。我相信特區政府在履行第二十三條的立法責任時一定會尊重上述香港原有法律及法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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